共同收養
雖然我國已經通過同婚,但在同婚專法中,同志僅能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無法像異性戀一樣在婚後與配偶共同收養,或是收養配偶的「養子女」。根據現行對於收養的規定(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單身的收養人不分性別、性傾向都可以向機構申請收養子女,而實務上也已經有出櫃的同志收養人,通過完整收養評估,收養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成為孩子法律上的親人。
這些孩子可能都是在原本的家庭中,因為各種原因需要出養的孩子,而同志收養人,在經過機構的課程、培訓、審核之後,可以提供給這些孩子一個溫暖而穩定的家,協助孩子好好長大。為了孩子的需要著想,國家法律不應該因為收養人的性傾向,而剝奪了孩子找家的機會,更不應該讓已經收養孩子的同志家庭,在現行法規下被迫成為只有一個家長跟孩子有親子關係的「單親」家庭。
目前大平台已經與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等團體展開合作,未來將會投入社會倡議讓大家了解同志收養的議題,也會推動修法、協助個案發展法律訴訟等,為同志收養家庭爭取法律上的權益。
性別發展可以從3個面向來討論: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性別認同 (sexual/gender identity)、性別相關行為(gendered behavior)。性傾向是指個體在生理上是受到哪個性別吸引。性別認同是指個體認定自己是男性或女性、異性戀或非異性戀。研究顯示,同志雙親與異性父母的小孩在這些向度上沒有差異。
尤其一般認為,性傾向受到生理機制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更不容易隨著收養與否而改變。換句話說,所謂「小孩被同志收養就會從異性戀變成同性戀」的擔憂,是沒有科學證據支持的。
性別相關行為(或稱「性別角色行為」,sex/gender role behavior),是指個體的行為是否與社會中常見的男/女行為一致。派德森所回顧的文獻一致地指出同志家庭與異性家庭的子女在這個向度上也沒有差異。不過亦有研究顯示,同志家庭的兒童在遊戲時,比較不會落入傳統性別分化的窠臼裡(例如:女孩一定要扮家家酒,男孩一定要玩工具組;女孩一定怕髒,男孩一定喜歡推擠打鬧)。
這個「不落入窠臼」的研究,有時會被誤讀為「同志家庭的孩子會變得男不男、女不女」。但事實上,該研究反映的是同志家庭的孩子對性別的理解比較不僵化。試想:家裡有個貼心會照顧人的暖男兒子,或是有個像《勇敢傳說》(Brave)裡梅莉妲公主那樣敢於接受挑戰的女兒,難道不好嗎?
再者,對「性別相關行為」這件事情的擔憂本身其實已經反映了性別偏見——我們已經預設了男孩/女孩一定要有某種行為氣質才正常,可是說到底,這也只是一種刻板印象,陰柔的男孩與陽剛的女孩本身並沒有問題。重要的不是孩子們看起來像不像典型的男孩或女孩,而是他們能不能擁抱自己真實的性傾向與氣質。男性化或女性化的氣質本身並不會傷害孩子們,會傷害他們的是歧視以及二元對立的男女角色觀點。
心理學家二十多年前就提出:拋棄性別角色二元對立觀有助於建立更平等的社會,實證研究也發現,同時具備傳統男性與女性角色特質的孩童(androgyny)通常有比較正向的發展,例如較佳的心理健康、較高的自尊感、較少的性別歧視思維等。
A:目前台灣已經有超過一百個同志家庭,他們有些是人工生殖、以單身身份收養小孩,或是自行滴精等等的方式擁有自己的孩子。
根據專法,目前如果孩子跟其中一方有血緣關係,另外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收養孩子,可以正式擁有孩子的親權,不再只是法律上的陌生人。
A:台灣可以以單身的身份收養小孩,也有單身同志已經完成收養的各種程序,包括書面資料審查、面訪及家訪、上各項親職課程、媒合及試養、法院審查及裁定等,成功收養到孩子。
不過根據專法,已婚的同志無法共同收養孩子,這將會是未來需要再透過修法或倡議突破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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