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小教室】反歧視法帶你讀 Part 2

每週三的法案小教室又來啦!詳細解析行政院人權處的反歧視法草案!今天帶大家認識反歧視法的第二章

第二章:大眾交易、就業、教育之禁止歧視、騷擾及報復
➜ 反歧視法明定,在以下三個情境當中,不得有歧視、騷擾行為

情境一:大眾交易
➜ 在旅館、百貨、醫療機構等環境提供物品、設施、服務時,不可以因為受保護特徵(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信仰等等)而有差別對待;例如餐廳禁止導盲犬進入,已違反反歧視法;或者餐飲業於提供原住民顧客餐飲時,持續不斷模仿原住民之語調,形成對原住民顧客之敵意環境

情境二:就業
➜ 包含招募、考績與升遷、訓練、薪資及福利、退休及資遣等,皆不可以因為受保護特徵而有差別對待

情境三:教育
➜ 包含招生、教學、評量、獎懲、福利及設施等,也不可以因為受保護特徵而有差別對待

在就業及教育上,雇主及校園須有相對應的申訴及懲戒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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