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小教室】反歧視法帶你讀 Part 1

各國設立反歧視/平等法的主要用意之一,是明確規範何謂「歧視」以及列出相關的受保護特徵,以下就帶大家認識反歧視法的第一章~

第一章:總則
➜ 立法目的及法律地位:本法為「#民事特別法」,目前台灣已經有部分不得歧視的規定分布在不同法規裡,例如就業服務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本法除了保障其他尚未規範的情形,也賦予被害人提出民事救濟的權利!

定義歧視
➜ 直接歧視:基於受保護特徵對特定人差別待遇,包含

  • 相關因素:例如禁止攜帶導盲犬者進入餐廳用餐,屬於「基於」身心障礙(視覺障礙)之不利差別待遇。
  • 關聯歧視:因為與具有受保護特徵者之間有一定關聯(如父母、子女、配偶等)而遭受不利差別待遇,例如雇主因求職者有身心障礙子女而拒絕聘用。
  • 認知歧視:雖不具受保護特徵,但因為被認為具受保護特徵而遭受不利差別待遇,例如雇主誤認求職者具同性性傾向而拒絕聘僱,該求職者即受到基於性傾向之認知歧視。

➜ 間接歧視:雖無直接針對指定特徵,但適用結果對受保護特徵者形成不成比例的影響,例如就業規定要身高超過 170cm,雖未直接限制女性,但符合此要件的女性遠低於男性;若訂立相關條件須有正當理由或符合比例原則。又例如拒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提供合理調整者,為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

➜ 騷擾:對特定人從事與受保護特徵相關的不受歡迎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恐嚇、敵對、羞辱或冒犯之環境。

➜ 報復:對於根據具此法提出申訴、訴訟或作證等人採取不利行為。

受保護特徵:包括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及其他法律所定禁止歧視之特徵。
➜ 種族:包括種族、膚色、世系、原屬國、民族本源、原住民族。
➜ 身心障礙:指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之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影響其活動及參與社會生活。
➜ 性別:包括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基於懷孕、分娩或哺乳之歧視,也視為基於性別之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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