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小教室】反歧視法帶你讀 Part 3

每週三的法案小教室又來啦!一起繼續解析行政院人權處的反歧視法草案。今天帶大家認識反歧視法的第三章~

第三章:不構成歧視之情形
➜ 在部分情形中,如果有差別對待的話是不構成歧視的唷!比如說:

情形一:依法律規定
➜ 例如依照菸害防制法,店家不能供應菸品給未滿 20 歲的未成年者

情形二:避免危險、防止損害、保護隱私或個人安全
➜ 例如部分遊樂設施的年齡限制

情境三:為維護特殊利益
➜ 例如 65 歲長者的敬老票、支持單親的社會福利等等

情境四:宗教團體與宗教研修學院符合宗教教義
➜ 例如宗教職權人員的選定、培訓、招募、解雇、提供物品或服務,前提是基於宗教信仰,才能夠不構成歧視


討論:怎麼樣的情形才算是符合「宗教教義」呢?在公聽會中,許多宗教團體認為應該要有更寬廣的自由,但現今有有不少多元性別的神職人員遭到解雇,未來是否會因為「宗教教義」而加重這種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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