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小教室】反歧視法帶你讀 Part 4

一週一次的法案小教室又來囉!我們繼續解析行政院人權處的反歧視法草案吧!今天帶大家一起來認識反歧視法的第四章賠償及救濟~

第四章:賠償及救濟
➜ 如果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禁止歧視之規定,是可以要求對方修正並向法院請求賠償金的!
➜ 如果被害人不容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的金額時,可以請求法院依照受到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 1000 元以上、300,000 元以下」的金額計算。
➜ 被害人向法院說明遭到什麼樣的不利差別待遇,而被告則需要負舉證責任,以證明自己並無過失
➜ 被害人如果得知歧視情形發生,必須在 1 年之間提出損害賠償,另如果違反反歧視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歧視行為時,需要在 5 年內提出告訴

特別補充:團體訴訟的相關規定
➜ 同一的歧視事件如果造成許多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當事人須達到 20 人以上,可以由團體共同提出訴訟
➜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提出訴訟: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要達到新臺幣 10,000,000 元,或社團法人的社員人數要達到 100 人以上,並且許可設立也要達到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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