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收養到底在幹嘛?
收養是什麼?
收養就是透過法律的制度,建立起「一個大人或一對異性配偶」跟「一個孩子」之間的親子關係,這樣的親子關係在法律上的地位,等同因血緣而發生的親子關係。
過去,只要出養人(通常是孩子的生父母)跟收養人(孩子將來的養父母)雙方談好,去法院辦理收養就可以,但為了更全面的保障孩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過修法,在2012年6月之後,除了繼親收養跟一定親屬之間的收養外,收養都必須透過經政府許可的兒少安置機構媒合才能進行。
現行的收養程序有哪些?
收養是一個不短的程序,機構不僅會要求收養人先建立親職認知與能力,再經過收出養社工專業評估,還需要經過試養與法院認可,是一套堅固的把關系統,每一關都在為孩子評估收養家庭能不能為孩子提供好的環境與照顧。
進行收養,基本上會有以下程序:
1資料審查、經過機構評估家訪、參加親職課程、收養資格審查→成為合格收養人
2媒親配對(媒合出養孩子與收養人的程序)、試養+家訪
3法院認可收養
常聽到的收養形式有哪些?
- 單身收養:未婚的人(無論事實上是否有伴侶),可以獨自收養無血緣的孩子。
- 共同收養:已婚夫妻兩個人一起收養一個無血緣的孩子。民法1074條規定一個人一次只能跟一個人成立收養關係,也就是一個人不能同時被兩個人收養,除非這兩個人是夫妻。不過,已婚夫妻如果對收養的意見不相同,也不行單獨一個人收養無血緣的孩子,因為民法1075條規定,基於提供孩子穩定的家庭狀態,他們必須共同收養。
- 近親收養(親戚間):旁系血親六親等內、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分相當的親戚間,是可以進行收養的。在台灣常聽到的形式是兄弟姊妹將孩子「過繼」給其他手足收養。
- 繼親收養(重組家庭):讓配偶收養自己的非婚生子女,或再婚的夫妻,讓對方收養自己前婚姻中的子女,重新組成一個家庭。習慣上通常會將收養人稱為繼父、繼母,所以會稱為繼親收養。
- 接續收養:一個人先收養了一個孩子,後來他的伴侶或其他家人一起加入,接著繼續收養這個孩子。這跟共同收養有點類似,都有多個收養人跟孩子建立親子關係,但共同收養的親子關係是一次成立在兩個大人跟一個小孩間,接續收養的親子關係是先發生一組親子關係、後面再發生另一組。這個制度只有短暫地在德國發生過,當時德國僅有同性伴侶法、沒有同性婚姻,不准同性伴侶共同收養,但可以接續收養,隨著德國同性婚姻在2017年也合法了,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都可以共同收養孩子,接續收養這個過渡性的制度,也就功臣身退。
台灣的同志伴侶們在收養上到底遇到了什麼問題?
如同前面提到的,748施行法第20條規定,同性配偶目前只能收養配偶一方的「親生子女」。
透過人工生殖技術的輔助,有些同性伴侶組成的家庭確實已經有血緣子女,但他們依748施行法登記成為彼此的配偶後,卻還是遇到很多問題。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確實有一種可能是繼親收養,但也有很多人是從頭開始一起計畫生養、組成家庭的,跟繼親收養是完全不同的狀況。
然而,法院在審核這樣的收養時,卻是按照異性婚姻重組家庭的思維去做審核,除了透過DNA確認孩子是其中一方的親生子女外,還會透過婚姻存續期間確認同性伴侶的婚姻是否穩固?(但2019年5月才能結婚的台灣同志們,婚齡再長也還不到3年)
孩子如果已經有表達能力,還要給孩子機會去表示自己想不想被收養?但對孩子來說,與他沒有血緣的那位家長,從他出生開始,就已經是他的照顧者,這個家庭的成員並沒有經歷重組,卻要他對重組表示意見,實在強人所難。
而在共同收養的部分,748施行法則是直接關上大門。已婚的同性伴侶想一起收養無血緣的孩子,連申請資格都沒有,在結婚前,以單身身分收養成功的人,結婚後,他的同性配偶,也還是不行收養這個無血緣的孩子。雖然台灣目前已有一個同性雙親家庭透過訴訟取得法院認可接續收養孩子,但這也僅是個案,不見得每個法院都願意為孩子做出這樣友善的裁判(延伸閱讀:同婚四週年好消息! 同志共同收養法案三讀通過!)。
小知識+1
你也有收養領養傻傻分不清楚的問題嗎?一次幫你釐清所有問題,考試都考100分!Stop saying「領養孩子」to 法律系 and I think that’s beautiful.
收養:透過法律跟一個通常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建立親子關係。
領養:常見的用法是「領養代替購買」,通常發生在收編浪浪成為貓狗奴的時候。
寄養:原生家庭重大變故時,願意提供短期替代性支援的家庭。待問題解決後,孩子會回到原生家庭。
認養:通常是以定期定額的金錢贊助方式,協助貧困家庭的孩子。並不會因此建立任何法律上的身分關係。
認領:生父跟生母沒有結婚的情況下,有了孩子,也就是非婚生子女,生父必須透過認領這個程序,來建立他跟孩子在法律上的身分關係。規定在民法第1065條第1項。
招領:通常是遺失物,規定在民法第803條以下,沒在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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